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2014-2015年)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拨付珠海市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促进珠海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和《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省级新能源汽车补助包括:购车综合补助、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等。其中,购车综合补助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根据所选择的技术路线和商业运营模式综合用于车辆购置、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基础设施等。
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实施细则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以及珠海市推广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条 购车综合补助的珠海市标准具体如下:
(一)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车长L(米)
|
6≤L<8
|
8≤L<10
|
L≥10
|
补助年度
|
2014
|
2015
|
2014
|
2015
|
2014
|
2015
|
纯电动客车
|
15
|
15
|
20
|
20
|
25
|
25
|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
|
/
|
/
|
/
|
/
|
12.5
|
12.5
|
注:超级电容、钛酸锂快充纯电动客车2014年和2015年均定额补助15万元/辆。
(二)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纯电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
80≤R<150
|
150≤R<250
|
R≥250
|
R≥50
|
补助年度
|
2014
|
2015
|
2014
|
2015
|
2014
|
2015
|
2014
|
2015
|
出租车
|
纯电动
|
1.6625
|
1.575
|
2.375
|
2.25
|
2.85
|
2.7
|
/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
/
|
/
|
/
|
/
|
/
|
/
|
1.6625
|
1.575
|
公务车等
|
纯电动
|
1.33
|
1.26
|
1.9
|
1.8
|
2.28
|
2.16
|
/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
/
|
/
|
/
|
/
|
/
|
/
|
1.33
|
1.26
|
私人乘用车
|
纯电动
|
0.665
|
0.63
|
0.95
|
0.9
|
1.14
|
1.08
|
/
|
/
|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
|
/
|
/
|
/
|
/
|
/
|
/
|
0.665
|
0.63
|
注:采用租赁模式的新能源乘用车参照“出租车”的补助标准给予综合购车补助。
(三)纯电动专用车(主要包括纯电动邮政车、物流车、环卫车等)补助标准
车辆类型
|
补助年度
|
2014
|
2015
|
纯电动专用车
|
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76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5.7万元
|
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72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5.4万元
|
(四)燃料电池乘用车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助年度
|
2014
|
2015
|
燃料电池乘用车
|
出租车
|
9.5
|
9
|
公务车等
|
7.6
|
7.2
|
私人乘用车
|
3.8
|
3.6
|
注:采用租赁模式的新能源乘用车参照“出租车”的补助标准给予综合购车补助。
(五)燃料电池客车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
补助年度
|
2014
|
2015
|
燃料电池客车
|
23.75
|
22.5
|
第四条 购车综合补助的补助对象是购置并在珠海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符合《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4]345号)和《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购置并在珠海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2014年、2015年均可以提出申请,并分别按照不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 购车综合补助的补助方式。单位消费者,购车综合补助由市财政局拨付该单位。
私人消费者,购车综合补助由市财政局拨付车辆销售机构。通过珠海市辖区外车辆销售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的私人消费者,购车综合补助由市财政局拨付私人消费者。
第六条 省级购车综合补助和珠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一并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珠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消费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车辆购销发票、由珠海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由车辆销售机构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检验报告、申请人账户信息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其中采用租赁模式的新能源乘用车,还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及承租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私人消费者:车辆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私人消费者身份证明、车辆购销发票、由珠海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由车辆销售机构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检验报告、由私人消费者和车辆销售机构签署的《珠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私人领域购车财政补助资金确认表》(原件,见附件2)(通过珠海市辖区外车辆销售机构购置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不需要提供该表)、申请人账户信息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应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上资料如无特殊要求,均应提供加具单位公章(或申请人指模)的复印件一式六份,原件备查,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本。
(二)市发展改革局对申请材料初审后,提出补助意见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将资金补助计划在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将综合购车补助拨付申请人账户;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局对情况进行核实,如反映情况不属实则作为无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如反映情况属实、不符合综合购车补助要求的则由市发展改革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推动珠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会同市财政局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组织清算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发展改革局组织清算专项资金,及时按规定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购车综合补助的使用情况、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获得购车综合补助的单位要切实加强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购车综合补助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1.珠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表
2.珠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私人领域购车财政补助资金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