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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2017-01-25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珠发改价格(201688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及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物价上涨幅度、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四、联动措施

    CPI长期波动,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按现行政策制订年度城乡低保标准时,要根据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及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自提高相关标准之日起,中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

    五、补贴标准

    我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城乡低保标准和CPI同比百分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作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SCPI正式启用后,以城乡低保标准与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的乘积,作为新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或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调整系数或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本市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上述公式中的调整系数为SCPICPI之间的比值,我市调整系数确定为2.0

    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15/人元/人·的,按15/·月发放;超过15/·月的据实发放。

    六、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可简称“价格补贴”或“价补”)。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七、资金来源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功能区)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八、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改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及时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照联动机制组织实施;

市民政局: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特困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

国家统计局珠海调查队:及时向市发改局提供每月相关价格指数数据。

各区(功能区):根据我市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

九、工作要求

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珠海调查队及各区(功能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执行完善后的联动机制,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认真核定补贴对象,防止漏发、重发;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及挪用、截留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十、本通知自20161215日起施行。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珠海调查队

                         

2016122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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