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系统灾后复产重建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经济功能区)发改部门,各科室、下属单位:
为做好救灾复产重建的有关工作,现将《市发展和改革系统灾后复产重建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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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6日
市发展和改革系统灾后复产重建工作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灾后复产重建工作,尽快全面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根据市委、市政府《灾后复产重建工作总体方案》要求,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灾后复产项目审批
(一)企业投资的复产项目,备案手续即来即办。
(二)政府投资的抢险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专家组提出方案,经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立刻实施,无需报市发改部门审批。
(三)政府投资的应急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或联席会议审批后, 2个工作日内完成概算审核, 1个工作日内完成概算审批。
(四)政府投资的其他复产修复项目,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报分管副市长确认后,报市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研合并审批,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五)政府投资在建项目因台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投资增加,确需调整概算的,可在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事求是调整概算。
二、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审批
(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计划报重建专责工作组审批,确定灾后重建项目。
(二)简化灾后重建工程审批程序,项目建议书与可研合并审批,原址重建且不涉及新增用地和规划调整的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方案后,总投资在500万以下的小额灾后重建工程项目直接编制项目概算报批。
(三)开辟灾后重建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专人跟踪,容缺受理,提高可研、概算审批效率,在保障评审质量的前提下,压缩评审时间50%以上,压缩审批时间50%以上。
(四)统筹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提升城市防灾减灾综合能力的项目、建设标准及造价标准。
三、保障灾后复产重建项目资金需求
(一)2017年政府投资计划调整预备资金优先安排灾后复产重建项目。
(二)做好灾后复产重建工程项目融资服务,积极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主导的灾后复产重建贷款,保障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
(三)积极推进灾后复产重建工程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优先纳入PPP项目库,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四、稳定物价和粮油供应
(一)做好价格应急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如出现多个品种价格异动,启动《珠海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
(二)做好价格调控,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市民的价格投诉举报和网络平台的舆情信息,严肃查处哄抬物价行为。
(四)切实做好粮油商品供应监测,如出现粮油供应紧张或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启动《珠海市粮食应急预案》。
(五)继续做好储备粮安全,保障粮食购销和出入库工作正常进行,优先保障应急粮库受损设施设备修复、更新所需资金,保障市场粮食供应、价格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