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关于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珠发改价格[2016]69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为简化商品房价格备案手续,从2017年4月5日起,商品房价格备案将不需提供《珠海市商品房销售情况表》、《小区规划平面图》、《施工许可证》。其它商品房价格备案所需资料仍按《关于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珠发改价格[2016]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从2017年4月5日起,商品房价格备案时除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原备案时所需资料外,同时需提供商品房销售企业签署的《商品房销售声明》(见附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4月13日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0508号